
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药品的行为。新药技术转让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需要,宏观控制新药技术转让的品种和数量。新药技术的转让方应当是新药证书的持有者。
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新药技术转让,系指新药证书(正本)的拥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与生产企业。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对该新药进行再次技术转让。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需求,宏观控制新药技术转让的品种和数量。对已有多家生产,能满足医疗需要的品种,可停止受理转让申请。
技术转让是指技术供应方将某种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过法定方式转移给技术接受方的过程。技术转让是技术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
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持有人将其拥有的技术通过转让的方式给予另一方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技术成果的一种重要传播和应用方式。在技术的研发与创新过程中,许多技术成果需要得到广泛的应用以实现其价值。技术转让便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保护科研与生产单位研究、开发、生产新药的积极性,避免重复研究和生产,维护药品技术市场的秩序和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在技术转让方面,本规定要求对已批准的新药实行审批制度,确保技术转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有助于促进新药技术的合理流动和应用,推动医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通过规范技术转让行为,保护双方权益,促进新药的快速推广和应用,最终造福广大患者。
3、第八条,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也不转让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并公告此信息,其他单位即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该新药。第九条,若有多家单位分别拥有同一品种的新药证书,在保护期内,只要有一家企业正常生产,则不能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
第十六条 若干单位联合研究的新药,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其各项转让活动须经新药证书共同署名单位一同提出申请与签订转让合同。第十七条 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第十八条 新药技术转让应由新药证书(正本)拥有单位申请办理。
在技术转让方面,本规定要求对已批准的新药实行审批制度,确保技术转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有助于促进新药技术的合理流动和应用,推动医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通过规范技术转让行为,保护双方权益,促进新药的快速推广和应用,最终造福广大患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保护科研与生产单位研究、开发、生产新药的积极性,避免重复研究和生产,维护药品技术市场的秩序和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华东医药全资子公司中美华东于9月16日晚宣布,与关联公司蓬莱诺康药业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根据协议,中美华东将以5000万元的现金支付及销售分成,获取蓬莱诺康的腺苷注射液和腺苷注射液(供诊断用)两款产品的完全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批件等权利。
2、财经 网产经讯 9月16日晚间,华东医药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华东与关联方蓬莱诺康药业签署技术转让协议,中美华东以现金5000万元及销售分成的方式,获得蓬莱诺康的腺苷注射液及腺苷注射液(供诊断用)两款产品的所有权及生产批件相关的一切权利。
新药技术转让涉及的新药应当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和认证范围一致。
第八条,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也不转让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并公告此信息,其他单位即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该新药。第九条,若有多家单位分别拥有同一品种的新药证书,在保护期内,只要有一家企业正常生产,则不能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保护科研与生产单位研究、开发、生产新药的积极性,避免重复研究和生产,维护药品技术市场的秩序和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新药技术的转让方应当是新药证书的持有者。转让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同时提出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应当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将该新药技术再次转让。
第十七条 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第十八条 新药技术转让应由新药证书(正本)拥有单位申请办理。转让申请最迟应在新药保护期满前6个月提出。